攜物離獄|鄒家成涉經律師寄投訴信被控 懲教助理供稱曾向鄒稱勿自行寄信

社會

撰文: 梁錦麟

發布時間: 2024/06/27 16:25

最後更新: 2024/06/27 16:4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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鄒家成涉經律師寄投訴信被控,懲教助理供稱曾向鄒稱勿自行寄信。(資料圖片)

涉47人初選案被還押的被告之一鄒家成,疑被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,鄒經律師將投訴信帶離監獄寄出,兩人一同否認1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,案件今(27日)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。一級懲教助理供稱,曾向鄒稱填寫表格不要自行寄出或交給他人,一定要通知懲教署職員,再由職員作保安檢查,鄒則回應「清楚明白」。

被告鄒家成(27歲,無業)及胡詠斯(30歲,助理律師),同被控1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。兩人被控於2023年5月2日,在香港將1份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,即1份文件。

一級懲教助理林振昌作供稱,他於2023年4月28日於荔枝角懲教所派飯時,被告鄒家成要求索取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,當時高級懲教主任陳玉倫曾問及鄒為何要索取表格,但鄒未有回答。

林續指,他隨後將表格交予鄒,又向鄒稱填寫表格不要自行寄出或交給他人,一定要通知懲教署職員,再由職員作保安檢查,鄒則回應「清楚明白」。

林在盤問下否認,他將表格交給鄒後,沒有向鄒說不能自行寄出或交給其他人、鄒當時曾解釋填寫表格是因為有兩本書遭懲教署撕掉書皮,以及林當時曾稱「記得執倉,保安實搞你」。

被告胡詠斯一方則引述《監獄規則》稱,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,監督「須准許」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,而申訴專員公署屬「指明的人」。林則同意懲教無權阻止囚犯去信申訴專員,囚犯毋須申請亦可以寫信給申訴專員。

聆訊今午(27日)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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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